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院教育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时,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院统一安排的其它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者,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正常学习期间,班长负责本班考勤,任课教师是课堂到课率第一责任人,应认真核对上课人数,并在班长提供的考勤册上签字,每周末班长须将点名册和考勤情况送交系(部)办公室;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负责考勤,每月将考勤情况报系(部)办公室。系(部)办公室每月统计各班学生缺勤情况,并于下月5日前按班填写考勤表送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特殊情况应附相关证明,请病假须持学院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请假一至三天,由辅导员审批;请假四至七天,由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请假七天以上,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学生处报主管院长审批。在外地实习期间,请假时间在七天之内的由带队教师批准;请假超过七天须报系(部)主任批准。用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请假的学生,返校后必须及时补办请、销假手续。
学生因特殊原因,来不及请假者,须委托辅导员、班主任向所在系(部)说明情况。事后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后必须持批准的请假条和有关证明到系(部)办公室办理请假登记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系(部)办公室销假,需续假者要重新办理请假手续。不按时销假或不办理续假手续者,其超假时间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网贷、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各系(部)、院团委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资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奖励的种类有:
(一)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标兵、院级三好学生、系级三好学生;
(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系级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五)单项奖;
(六)院级先进班集体、系级先进班集体;
(七)上级部门及企业设立的其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守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处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学院按规定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工作管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学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