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党办发[20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依照《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体现客观公正、民主监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分学生评议、学工干部评议、各系考核、学工部(处)考核四个方面,考核满分为l00分,其中学生评议占25分,学工干部评议占15分、各系考核占30分,学工部(处)考核占30分。
第五条 学生评议(25分)
学生评议由各系党总支组织进行,各系在该辅导员分管的学生范围内组织一定数量(不少于10%)的学生,由学生按照《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评议表》(附表1)对辅导员进行评分,然后取平均分值。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学生评议分=学生评议分之和/评议学生人数*25%
第六条 学工干部评议(15分)
学工干部评议由学工部组织进行,学工部组织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包括学工部、团委全体干部、各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全体辅导员)按照《辅导员工作考核学工干部评议表》(附表2)对辅导员进行评分,然后取平均分值。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学工干部评议分=学工干部评议分之和/评议干部人数*15%
第七条各系考核(30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分别分值为30—25分、25—15分、15—10分、l0分以下,各系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优秀
1.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注重调查研究,能力强、作风正;
3.坚守工作岗位,服从领导,能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工作责任心强。能深入学生,掌握和了解学生情况,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解决学生中出现的问题;
4.工作大胆负责,求实创新,成绩突出。能结合工作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称职
l. 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工作能力较强;
3.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工作安排,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工作责任心强。能深入学生,了解学生情况,解决学生中存在的问题;
4.工作中求真务实,取得了较好成绩。并能结合工作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调查报告、科研论文累计1-2篇。
(三)基本称职
1.能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有较好的职业道德;
2.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能基本胜任工作,作风正派,能深入学生,了解学生情况;
3.坚守工作岗位,具有一定的责任心,但工作中有拖延现象。能结合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四)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造成了不良影响。
第八条学工部(处)考核(30分)
学工部(处)评价由基本分15分和加、扣分15分组成。
(一)、基本分(15分):
1.本系学生面上稳定,无学生集体静坐、上访、罢餐、罢课及在公共场所起哄聚众现象(3分);
2.本系无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并积极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3分);
3.能及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能积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2分);
4.能自查自纠学生中各种违纪行为,学生中无恶性违纪事件(3分);
5.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各种材料且符合要求(1分);
6.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检查等活动(1分);
7.在学院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中,能按照要求组织学生,秩序良好(2分)。
(二)、加分(15分):
1.能积极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并有相关研究成果。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4分,普通刊物加2分;
2.对学生工作提出有效建议或工作有新思路并取得一定成效,加4分;
3. 能积极承办或成功协办学院的大型活动,每次加4分;
4.能积极认真查处学生中的违纪行为,每起加1分;
5.在院级以上(含院级)比赛中,学生集体或党、团、班组织获一、二、三等奖的系,每位辅导员分别加2.5分、2分、1分;
6、其他应予加分的项目。
以上加分不得超过15分。
(三)、扣分(15分):
1.在所负责管理的学生中有集体静坐、罢餐、罢课及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现象扣6分;
2.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汇报,积极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扣3分;
3.学生中有违纪行为,但隐瞒不报,被学校查处的,扣2分;
4.不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各种材料的,每次2分;
5.无故不参加会议和检查等活动的,每次扣1分;
6.在学院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中,不能按照要求组织学生,秩序较差的,每次扣2分;
7.不能及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意见和建议,未能做好学生思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扣4分。
以上扣分不得超过15分。
第九条被考核人四项考核得分之和为本人考核综合得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辅导员考核结果以综合得分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70——89)、合格(60——69)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一条在工作中,组织纪律性差,或因事、假长期不在岗,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发现问题不能及时上报;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不良影响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并存入档案,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后仍有异议,本人可写出书面意见,一并存入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评选先进、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工部(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