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思政教育

班主任工作条例

2014年06月16日 11:2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班主任的选拔、聘用、管理和考核,切实加强我院班主任队伍建设,根据《中共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委员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班主任是学生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指导者,是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并指导其全面健康成长、成才的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三条班主任在各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所在系负责选拔、聘用、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班主任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做好学生班级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及时了解学生家庭情况,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个性特征

(三)善于发现学生的长处,注意对学生进行表扬和鼓励;要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四)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严禁污辱学生人格;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隐瞒、不放任、不姑息;

(五)经常深入学生学习、生活第一线,经常与学生家长进行联系,做到知心、知人、知情;

(六)开学有计划,期末有总结,能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完成院、系安排的值班、检查等任务,做好工作记录;

(七)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探索班级管理和学生教育的新办法、新途径。

第五条班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学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二)教育和引导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注重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

(三)教育和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创建良好班风和学风;

(四)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参加各种公益劳动,讲究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

(五)做好班干部的选拔、培养、指导、监督以及调整和换届工作;

(六)承担并负责新生入学教育、学生奖惩、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催缴、就业指导等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班主任原则上从院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干部、教辅导员中选聘。

第七条三十五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中级职称的必须有三年以上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经历;具备中级制成的教师晋升副高级职称,期间必须有两年以上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经历;由副高级职称晋升高级职称,期间必须有两年以上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经历。

第八条每个自然班设一个班主任,一年级实行跟班教育管理制度;二、三年级实行弹性管理制度。班主任一年一聘,可连聘连任,一般至少聘至所带自然班学生毕业。

第九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由各系根据招生情况自行聘任班主任,并与正式开学前五个工作日内将聘任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班主任的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能认真执行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工作;

(三)具有组织开展班级工作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实事求是,办事公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一般应是中共党员;

(六)能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

第四章待遇与保障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给班主任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必要的通讯等工作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班主任岗位津贴,按学生人数划拨到各系,各系根据学期考核结果于每学期末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学院鼓励教师担任班主任。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在晋升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班主任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办法由学工部(处)制定,各系具体实施,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对班主任的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要体现民主监督的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把工作实绩考核与学生评价意见相结合。

第十五条班主任工作考核主要以班主任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态度、作风、实绩等,如所带班级的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学习风气、学习成绩、组织纪律、到课率、早操出勤率、班干部工作、学生奖惩、学费催缴、文体活动展开情况等。

第十六条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率不超过15%。

第十七条班主任的考核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之一。班主任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学年考核为优秀者,由学院授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征书;特别优秀的,由学院授予“优秀班主任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优秀班主任标兵人数不超过优秀班主任人数的20%;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标兵”的在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班主任实行离岗待聘。班主任在工作中有违规、违纪、失职行为,或有其他错误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办理;不适宜再担任班主任的要及时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系可根据本条例具体制定各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学生处2014年春季学期开学汇报

关闭

含光校区:西安市含光北路155号 邮编:710068

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常宁新区临编1号路81号 邮编:710100

电话:

学生教育管理:029-61289756   资助服务中心:029-61289758

心理健康中心:029-6128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