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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财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9日 10:32  点击:[]

院发〔202127

关于印发《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财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财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202177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财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和《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陕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拨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学生资助资金,下同)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划拨至我院用于全日制就读在校学生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等。

第三条学生资助资金由资产财务处、学生处、各系和继续教育学院按职责共同管理。资产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学生处和各系主要负责高职阶段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和生活补助等的评审发放;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中职阶段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等的评审发放。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高职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普通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普通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中职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包含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数的15%确定。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一、二年级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人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的20%确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按照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学生资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及标准变化后,学院相应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人数等相关标准进行测算和分配。

第八条各系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资金评选组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资产财务处、学生处、各系和继续教育学院要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和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汇总建档。

第九条资产财务处、学生处、各系和继续教育学院必须严格按照中、省文件要求,加强资助资金的评审、发放、执行管理、使用监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学院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院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学院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一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办发〔200725号)、《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办发〔200723号)《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办发〔200722号)《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免学费实施细则》和《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院发〔20182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5.中职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6.中职国家免学费实施细则

7.中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1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本年级专业前10%(含10%),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至少有一项位于本年级专业前5%,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其他申请条件: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工作程序

(一)在当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给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处根据全院总人数和各系学生人数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比例分配给各系,各系在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的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并同时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单上要有教务处及各系盖章,综合测评排名要有系盖章)。

(三)学生处汇总审核各系申报的国家奖学金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将审议通过的合格学生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初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待审批通过后,学院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领取到的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颁发给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1-1:

XXXXXXXX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

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

主要获奖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

申请人签名(手签)

学校:院系:学号:

推荐理由

(100)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系)

(30)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2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本年级专业前20%(含20%),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给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学生处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系,各系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并同时填报《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单上要有教务处及各系盖章,综合测评排名要有系盖章)。

(三)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各系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审核通过的合格学生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学院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七条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1: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1: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系)专业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附件3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评审程序

(一)学院在当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划拨给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后,学生处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系,各系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二)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系依据该同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初审,并拟定其受资助等级,由系汇总盖章,统一上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各系申报的助学金的名单,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学生在校表现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后将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六条学院以合规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七条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在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途休学、停学或退学,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九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有义务参加学院、各系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系)专业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意见

(公章)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附件4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我院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高职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和受助年限

第五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高职专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院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至学院相关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院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系,由系汇总后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在收到《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向省教育厅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Ⅱ》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十二条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院,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院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汇总上缴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四条各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五条每年1031日前,学院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4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省(区/市)(//)          县(市//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省(区/市)(//)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元。

签字:

单位公章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

签字:

单位公章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4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

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

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

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是

□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

总计(元)

第一学年

学费

第二学年

学费

第三学年

学费

第四学年

学费

第五学年

学费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月入服兵退出役。退役证号为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认,退现役,属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后元/予学费减元。

签字:                         章                     年   月   日

资助部门审查意见

经审规定元。

签字:                         章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中职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国家奖学金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五年制高职二、三年级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五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评审工作程序

(一)在当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给我院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进行等额评审。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的相关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按照上级要求准备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相关材料,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报送省教育厅审核

第八条 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6

中职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免学费资助对象

具有我院五年制高职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原则上应包括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数的15%确定。

第二条 免学费标准依据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7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3号)规定。我院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免学费标准为:文科2800/年、理科3600/年。

第三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认定条件

(一)农村(含县镇)学生。需提供家庭户口簿主页和学生本人页复印件。如无户口簿,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或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学生;

3.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超越家庭承受能力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或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者均可申请认定。需提供家庭户口簿主页和学生本人页复印件。如无户口簿,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四条 免学费评审认定程序

免学费评审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院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对所有新生随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二、三年级学生自行下载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申请免学费的农村(含县镇)学生开学一周内,需向班主任提交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拟申请免学费的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学一周内,需向班主任提交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院确定的认定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名单,并由班主任在“学校评议理由”栏签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将会同受助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对所提意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审核通过后 ,要将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学校复合结果”栏签名、签署明确意见,汇总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汇总花名册》,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经审核确定的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条 班主任必须认真审核申请免学费学生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材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做到准确无误。

第六条 对已经申请了免学费的学生,如中途休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不在学校学习的,班主任要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将相关学生退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初审符合免学费申请条件的城市户籍新生,予以免学费资助,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学院将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将包括免学费补助资金在内的全部收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编制会计决算。

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误造成免学费补助资金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违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7

中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中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具有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五年制高职学籍中职阶段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原则上应包括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和残疾学生等七类特殊困难学生和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不含县镇)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人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确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按照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评审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 学院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对所有新生随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二年级学生自行下载《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开学一周内,向班主任提交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在班级内公示。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院确定的评审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名单,班主任在“学校评议理由”栏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将会同受助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对所提意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审核通过后,要将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学校复合结果”栏签署意见,汇总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汇总花名册》,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经审核确定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

(一)生活奢侈,消费过度;

(二)不遵守校规,不服从管理,有吸烟喝酒、寻事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夜不归宿等行为之一者;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考试考核成绩出现不及格且补考依旧不及格者。

第六条 班主任必须认真审核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材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准确无误。

第七条 对已经申请了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出现中途休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不在学校学习的,班主任应及时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将相关学生退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或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误造成国家助学金冒领、漏发、被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违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三)国家助学金采取集中发放。资产财务处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中职学生资助卡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以确保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77日印发

上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下一条:关于印发《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生评先选优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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